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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辽阳监狱四季度6人减刑公示的情况
  发布时间:2023-01-10 13:32:42 打印 字号: | |

 

经辽宁省辽阳监狱的提请,现将下列拟减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,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。如发现不符合减刑标准的情况,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、来信等形式向本院反映。

一、简要情况

1.曹壮,男,1981.12.12出生,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(已缴纳),赃款112685元(已缴纳)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,共折抵3个表扬、1个物奖辽阳监狱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之规定,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6个月,检察机关同意减刑6个月

2.李艳辉,男,1974.02.25出生,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6千元(已缴纳)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,共折抵2个表扬、2个物奖(2重)辽阳监狱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之规定,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4个月,检察机关同意减刑4个月

3.王伟,男,1974.09.21出生,因盗窃、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,并处罚金7万元(已缴纳)该犯曾于2020.09.25因漏罪寻衅滋事判1年,合并执行4年9个月,刑期至2023.06.27本次减刑考核期内,共折抵3个表扬辽阳监狱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之规定,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,检察机关同意减

4.王迎凯,男,1971.01.22出生,因贩卖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6000元(已缴纳)。该犯曾于2015.12.29减刑7个月;2018.03.29减刑8个月;2020.05.28减刑8个月本次减刑考核期内,共折抵5个表扬、2个物奖辽阳监狱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之规定,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,检察机关同意减

5.陶大伟,男,1970.08.04出生,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1万5千元(已缴纳)系主犯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,共折抵2个表扬、1个物奖(1重)辽阳监狱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之规定,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3个月,检察机关同意减刑3个月

6.马寒冰,男,1990.01.10出生,因聚众斗殴、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,共折抵3个表扬、2个物奖(2重)辽阳监狱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之规定,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,检察机关同意减

二、公示时间

2023年110日至2023年114日,共5天。上午:8:30---11:30,下午13:00---17:00。

三、受理反映情况部门及联系方法

受理部门: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

联系电话:0419—2952138

通讯地址: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八一街46号

邮政编码:111000

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


 
来源:审监庭
责任编辑:杨延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