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先予执行:
1、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案件;
2、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;
3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的;
4、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;
5、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、生产工具贷款的;
6、追索恢复生产、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。
(二)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,应当符合两个条件:
1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。
2、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申请人败诉的,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。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